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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刑更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俊明职务侵占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俊明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更191号罪犯赵俊明,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阳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俊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追缴非法所得182000元。被告人赵俊明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并刑终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予以维持。该犯于2013年1月26日交付山西省平遥监狱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6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俊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5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认为,罪犯赵俊明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俊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狱纪律,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均在71分以上,生产劳动中能够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服刑考核期内共获监狱表扬4次,折后余540分。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赵俊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俊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霞飞审判员  黄丽萍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雪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