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5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吴新民诉虞健康、蒋继荣、国网四川甘孜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民,虞健康,蒋继荣,国网四川甘孜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564号之二原告:吴新民,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红,女,1980年3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齐,四川凉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健康,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刘淑容(系被告虞健康之妻),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蒋继荣,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生,武胜县万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网四川甘孜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炉城镇南路57号。法定代表人:明自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法定代表人:吴松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烙,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林,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新民与被告虞健康、蒋继荣、国网四川甘孜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本院通知江西省送变电建设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吴新民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国网四川甘孜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新民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四川甘孜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民撤回对被告国网四川甘孜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德伟审 判 员 刁 艳人民陪审员 丁树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龙治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