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苟松元与苟凯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松元,苟凯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1066号原告:苟松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娟,山东岐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苟凯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松元与被告苟凯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松元于2017年7月25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松元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苟松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苟松元负担。审判员 孙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