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546朱广勤与徐州精神病院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广勤,徐州精神病院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5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广勤,女,1943年2月10日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棠张卫生院退休,住徐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佳(朱广勤丈夫),男,1939年10月29日生,汉族,退休,住徐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精神病院,住所地徐州市三环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庄广鹏,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爱琴,女,1962年8月25日生,汉族,该院职工,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勇,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广勤因与被上诉人徐州精神病院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04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6月8日按照上诉状确认的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EMS:EY565672401CN)向上诉人朱广勤寄送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6月20日09:20在本院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朱广勤到庭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开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再次按照上诉状确认的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EMS:1000638480892)向上诉人朱广勤寄送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7月11日15:00在本院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朱广勤到庭后无正当理由仍拒绝开庭。上诉人朱广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广勤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上诉人朱广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庆审判员 黄 政审判员 费 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