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欧富炳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富炳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02刑初133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富炳,男,1981年3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2000年2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富炳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富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欧富炳在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东门菜市场摆药摊,通过免费试药的手段,将药水涂于被害人姜某(74周岁)、朱某(72周岁)的手上,又让两人服食“百草丹”。后欧富炳谎称姜某、朱某两人已经中毒,不解毒手就会肿大溃烂,并出示了一张手部中毒溃烂的照片,造成姜某、朱某两人内心恐惧,进而索得姜某人民币500元、朱某人民币1700元,共计2200元。2、2017年4月19日8时许,被告人欧富炳在吉安市吉州区城北菜市场摆药摊,通过免费试药的手段,将药水涂于被害人王某1、周某、王某2、刘某(64周岁)等人的手上,又让他们服食“百草丹”。后欧富炳谎称王某1等人已经中毒,不解毒手就会肿大溃烂,并出示了一张手部中毒溃烂的照片,造成王某1等人内心恐惧,进而索得王某1等人人民币共计3500元。当日上午,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抓获,追缴全部赃款已返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欧富炳敲诈勒索2次,赃款共计人民币5700元。破案后,被告人家属退还赃款2200元给被害人姜某、朱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富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欧富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姜某、朱某、王某1、周某、王某2、刘某的陈述,证人肖某1的证言,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被害人姜某、朱某出具的领条,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归案情况说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2)萧刑初字第965号、(2007)萧刑初字第140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刑满释放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富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对老年人敲诈勒索,有多次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富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艳兰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