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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徐涛、金芳平、刘美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徐涛,金芳平,刘美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1118号原告: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潜阳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春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俊敏,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波,男,该行职员。被告:徐涛,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潜江市西大垸农场。被告:金芳平,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潜江市西大垸农场。被告:刘美志,女,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潜江市西大垸农场。原告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涛、金芳平、刘美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