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坤与蒋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坤,蒋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447号原告:胡坤,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蒋安军,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胡坤与被告蒋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蒋安军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原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明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仕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