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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坤与蒋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坤,蒋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447号原告:胡坤,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蒋安军,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胡坤与被告蒋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蒋安军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原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明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仕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