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常怀庆与甘肃西建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怀庆,甘肃西建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剑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常怀庆。被执行人:甘肃西建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剑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剑鸣。常怀庆与甘肃西建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剑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甘肃西建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剑鸣支付常怀庆劳务工程款359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430元,共计362430元。因义务人甘肃西建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怀庆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大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