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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郭向阳、深圳市森堡家俬有限公司与刘思蓝、西安市干道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贷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向阳,深圳市森堡家俬有限公司,刘思蓝,西安市干道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467号申请执行人郭向阳,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森堡家俬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思蓝,男,1967年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干道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7101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思蓝银行存款600万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