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272号、274号、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与赵治全、赵志学、赵志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区支行,赵治全,赵志学,赵志力,赵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272号、274号、2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区支行。负责人靳正甫,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包仁宗,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赵治全。被执行人赵志学。被执行人赵志力。被执行人赵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治全、赵志学、赵志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治全、赵继、赵志力、赵志学系相同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故本院决定三案合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志学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志学从2017年8月起,每月30日之前自行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现金10000元,至本案及本院执行的另外两案的借款本息全部归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272号、274号、27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