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3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吴庆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吴庆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3民初805号原告: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马尾区罗星街道君竹路85号404单元。法定代表人:赖朝阳,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斌,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庆学,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珍,福建梅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庆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枝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