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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万莉莉与涂雅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莉莉,涂雅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388号申请执行人:万莉莉,女,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涂雅静,女,198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万莉莉申请执行涂雅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涂雅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万莉莉借款1187079.57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金额48506.72元,剩余金额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振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