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良泉、黄良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良泉,黄良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89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一庭。被执行人:黄良泉,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黄良锋,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罗亦炼与黄良泉、黄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289元,由黄良泉、黄良锋承担。因黄良泉、黄良锋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一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黄良泉、黄良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丽钦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罗亦炼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481民初706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2446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2446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18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韶勇审 判 员 肖 懿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慧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