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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良泉、黄良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良泉,黄良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89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一庭。被执行人:黄良泉,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黄良锋,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罗亦炼与黄良泉、黄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289元,由黄良泉、黄良锋承担。因黄良泉、黄良锋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一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黄良泉、黄良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丽钦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罗亦炼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481民初706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2446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2446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18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韶勇审 判 员  肖 懿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慧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