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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东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东东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264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30室。法定代表人:韩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坤,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慧,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东东,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东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7元,减半收取753.5元,由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化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千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