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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异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伟、徐州市第八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徐州市第八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异107号异议人:王伟,男,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光华,男,194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第八中学,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兆峰,该校校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第八中学与被执行人王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伟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停止执行(2014)云民初字第1723号裁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伟称,徐州市第八中学无权向我主张租金,原审判决是错误的。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当事人认生效判决存在错误,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异议人王伟并非是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是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错误,其异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伟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董 新审判员 刘海侠审判员 孔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