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浙江嘉梦依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浙江嘉梦依集团有限公司,诸暨民意针织有限公司,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金建明,张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249号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育才路310号永泰综合商务楼一层310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587792528J。负责人:高鹏。委托代理人:曹柳佳、张秋燕,系该行职员。被申请人:浙江嘉梦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五泄镇兴工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681256150811E。法定代表人:金建明。被申请人:诸暨民意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越都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600793353761W。法定代表人:金建明。被申请人: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蔡家坂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681704514886F。法定代表人:何建涛。被申请人:金建明,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住诸暨市。被申请人:张桂英,女,1964年1月13日出生,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诉被申请人浙江嘉梦依集团有限公司、诸暨民意针织有限公司、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金建明、张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于2017年0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嘉梦依集团有限公司、诸暨民意针织有限公司、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金建明、张桂英的银行存款160259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嘉梦依集团有限公司、诸暨民意针织有限公司、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金建明、张桂英的银行存款160259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