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廖辉与上海亚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辉,石巧,杨玲,钱兵,王宝运,丁伟,曹杰,罗玺玺,唐早早,牛永明,钱敏,路珮玲,居祥,戴鑫,邓国涛,俞雄超,于正祥,戴宁,上海亚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财保42号申请人:廖辉、石巧、杨玲、钱兵、王宝运、丁伟、曹杰、罗玺玺、唐早早、牛永明、钱敏、路珮玲、居祥、戴鑫、邓国涛、俞雄超、于正祥、戴宁。被申请人:上海亚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宏路518号1幢-A10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KQPJ8W。法定代表人:赵万成。申请人廖辉等18人于2017年7月25日因劳动争议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亚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40万元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亚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福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