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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金国执行决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豫1282执922号被拘留人:胡金国,男,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建聪聪与胡金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胡金国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胡金国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起三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