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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3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衍序与杜绍阳、王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衍序,杜绍阳,王敏,汪正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455号之一原告:孙衍序,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金有平,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绍阳,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王敏,女,61岁,汉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汪正仁,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衍序与被告杜绍阳、王敏、汪正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衍序撤回对被告王敏的起诉。审判员  费维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瑞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