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伟与李政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李政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941号原告:张伟,女,汉族,1978年1月11日生,住涿州市。被告:李政会,女,汉族,成年,住涿州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伟诉被告李政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