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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伟与李政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李政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941号原告:张伟,女,汉族,1978年1月11日生,住涿州市。被告:李政会,女,汉族,成年,住涿州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伟诉被告李政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