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与江苏无锡金城瑜璟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无锡金城瑜璟实业有限公司,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无锡金城瑜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东风家园二期62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合心路7号。主要负责人:张增兴,该分公司经理。上诉人江苏无锡金城瑜璟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无锡金城瑜璟实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无锡金城瑜璟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 菲审 判 员 朱光烁代理审判员 季静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依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