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3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李鸿鹏与张红山、邢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鹏,张红山,邢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628号原告:李鸿鹏,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回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三团联合加工厂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巧,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山,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邢海波,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李鸿鹏与被告张红山、邢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鸿鹏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鸿鹏撤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退还原告李鸿鹏;送达费90元,由原告李鸿鹏负担。审判员 张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满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