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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昌全、安徽宁国龙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昌全,安徽宁国龙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345号申请���行人:林昌全,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安徽宁国龙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滨口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程世龙,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昌全与被执行人安徽宁国龙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3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3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文广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