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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5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松华等权属、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会来,王松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5107号申请执行人:童会来,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松华,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组织代码:052XXXXXX-X),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众泰大厦写字楼8层。法定代表人:任俊杰,总经理。童会来申请执行王松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167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童会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松华给付车辆修理费2005元、租车费5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松华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松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童会来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王松华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童会来申请执行车辆修理费2005元、租车费5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童会来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王松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童会来发现被执行人王松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鑫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