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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辖终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何灵美与段新梅、张仁雨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灵美,段新梅,张仁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灵美,女,196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住浙江省台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新梅,女,196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太原市,住太原市。原审被告:张仁雨,男,196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太原市,住太原市。上诉人何灵美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6民初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何灵美诉称,上诉人短期在太原市劲松路居住,本案应以我的户籍所在地确定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因借款产生纠纷,原审被告张仁雨住所地在迎泽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本案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