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某1、樊某与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樊某,张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424号原告:张某1,住徽县。原告:樊某,住址同上。被告:张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樊某诉被告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1、樊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彦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谨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