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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某1、樊某与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樊某,张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424号原告:张某1,住徽县。原告:樊某,住址同上。被告:张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樊某诉被告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1、樊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彦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谨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