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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乐乐、司玉兰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乐乐,司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9执13号申请执行人:李乐乐。被执行人:司玉兰。申请执行人李乐乐与被执行人司玉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双方达成协议,申请撤销。已重新立案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衍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楚秀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