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02财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赵存凤、山东天源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存凤,山东天源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金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丁方锐,程爱华,毕德亭,郭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深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财保251号申请人:赵存凤,女,汉族,1967年9月25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山东天源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泰安市金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丁方锐,男,汉族,1965年12月16日出生,住泰安市。被申请人:程爱华,女,汉族,1969年10月7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毕德亭,男,汉族,1961年10月3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郭文涛,男,汉族,1974年7月7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申请人赵存凤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缴纳保全费并以保险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存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源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金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丁方锐、程爱华、毕德亭、郭文涛名下银行存款6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忠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