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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执1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胡德华、江西圣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华,江西圣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1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德华,男,1979年8月9日出生,地址:江西省南城县。被执行人江西圣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广昌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玲丽。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赣1030执19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圣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内的存款,为维持被执行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江西圣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上官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