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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584号原告:江某,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德安县,被告:王某,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心理咨询师,住德安县,原告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江某负担。审判员  杨泽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荣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