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28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祥洪与孟晓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祥洪,孟晓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815号之一原告周祥洪,男,汉族,1967年8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晓新,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周祥洪与被告孟晓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周祥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周祥洪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周祥洪自动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受理费2980元退还一半1490元给原告周祥洪。另一半受理费1490元由原告周祥洪负担。审判长  李艳梅审判员  宋德资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