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8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祥洪与孟晓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祥洪,孟晓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815号之一原告周祥洪,男,汉族,1967年8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晓新,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周祥洪与被告孟晓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周祥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周祥洪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周祥洪自动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受理费2980元退还一半1490元给原告周祥洪。另一半受理费1490元由原告周祥洪负担。审判长 李艳梅审判员 宋德资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