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楼与XXX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楼,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676号原告赵楼,住呼和浩特市。被告XXX,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楼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楼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楼撤回对被告张季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楼承担。审判员 张琢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泽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