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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楼与XXX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楼,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676号原告赵楼,住呼和浩特市。被告XXX,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楼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楼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楼撤回对被告张季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楼承担。审判员  张琢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泽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