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0825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张甲明、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甲明,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825执535号申请执行人:张甲明,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小池镇。组织机构代码79810420-3。法定代表人:吕建明,系该公司经理。张甲明申请执行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7)皖0825民初2085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张甲明工资58350元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反馈及线下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少量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基金信息,太湖建民房产公司名下尚有几十间商住楼房产登记信息。太湖建民房产公司开发建设建民大厦项目,因资金短缺加之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负债过多,仅建设工程款及工人工资两项欠债达两千多万元。太湖建民房产公司名下房产,除已前面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部分房款的房屋外,其余房产均被我院另案查封。因法律法规规定及太湖建民房产公司自身原因,建民大厦项目至今未通过竣工验收,所欠土地出让金至今未兑付。另案中,本院依法委托审计部门对建民大厦项目进行总体审计,因太湖建民房产公司管理混乱、账目不明,审计结果报告至今未作出。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5民初2085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晓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