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5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重庆红象吉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易元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红象吉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易元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445号原告:重庆红象吉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洋河北路91号紫云阁2/3幢-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4265773Q。法定代表人:余余。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易元国,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重庆红象吉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元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红象吉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易元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红象吉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易元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红象吉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易元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红象吉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