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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5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可欣与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可欣,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1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可欣,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北京环球贸易中心2号楼C座8-11层。法定代表人:李静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娟,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可欣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刘可欣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可欣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4元,由刘可欣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云审判员 孟 龙审判员 李 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房依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