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吴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7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吴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43374.58元、误工费8400元、护理费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30元、伤残赔偿金24789.60元,合计82494.18,由被告人保财险商南支公司在陕HV28**号车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内赔付10000元;在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付37989.60元,共计47989.60元。其余损失34504.58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50%即17252.29元,由被告吴某某承担20%即6900.92元,其余30%损失即10351.37元由原告李某某自行承担,上述赔偿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被告刘某某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在案件执行中予以扣减。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某某承担1400元,被告吴某某承担56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某、吴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已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吴某某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吴某某按期将各自执行款(其中:被执行人刘某某执行款17252.29元及案件受理费1400元,合计18652.29元;被执行人吴某某执行款6900.92元及案件受理费560元,合计7460.92元;)全部执行到位,另外按判决书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刘某某垫付医疗费3000元,执行中予以扣减,已扣减。现执行款23113.21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全额领取。案件执行费291.7元被执行人刘某某自愿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原告李某某受伤产生费用,由被告刘某某承担50%即17252.29元(被告刘某某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在执行中已扣减)和被告吴某某承担20%即6900.92元,共计21153.21元。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