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银霞与吴怀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霞,吴怀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815号原告:李银霞,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王道帮,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茜,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怀元,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银霞诉被告吴怀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银霞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怀元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银霞撤回对被告吴怀元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银霞撤回对被告吴怀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银霞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浩人民陪审员 曹晓娣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