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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康如、刘存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92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及并支付从2014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28元。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下落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依法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在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9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