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程华明与杨院立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华明,杨院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6执214号申请执行人:程华明,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传流店乡。被执行人:杨院立,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传流店乡。本院在执行程华明申请执行杨院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华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杨院立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526执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忠审判员 杨海洪审判员 邬志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