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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四友与陈金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四友,陈金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1449号原告:陈四友,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金红,太湖县晋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金满,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陈四友与被告陈金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陈四友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四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四友负担。审判员  许巧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