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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兰英与段百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英,段百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707号原告:张兰英,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段百方,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张兰英与被告段百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兰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7.5元,由原告张兰英负担。审判员  陆小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