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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3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莒县宏兴运输队与孙忠锋、安百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县宏兴运输队,孙忠锋,安百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3712号原告:莒县宏兴运输队,住所地:莒县长岭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L290905831L。主要负责人:何乃计,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先涛,山东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孙忠锋,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安百秀(孙忠锋之妻),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斌,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莒县宏兴运输队与被告孙忠锋、安百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莒县宏兴运输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莒县宏兴运���队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莒县宏兴运输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莒县宏兴运输队负担。审判员  张兴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