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8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水英、陈文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水英,陈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885号申请执行人徐水英,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鄱阳县。被执行人陈文锋,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鄱阳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徐水英申请陈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8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文锋应支付申请人徐水英案款25563元,承担执行费283.44元。本院已执行10000元,尚有15563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文锋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8执8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发审判员 章黎选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