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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4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旺民与应天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旺民,应天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民终47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旺民,男,汉族,1992年7月7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联刚,北京市惠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天职业技术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0005092016228,住所地在南京市仙林大学城仙林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胥正洋,该学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娜,女,该学院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曙光,江苏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旺民因与被上诉人应天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应天学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联刚,被上诉人应天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娜、林曙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旺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陈旺民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未向证书颁发机构核实江苏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以下简称计算机等级证书)及华为H3C认证网络工程师(一级)证书(以下简称网络工程师证书)的真实性,前者仅以与同年级学生的证书进行比对后即认定属实,后者仅以超出证书有效期为由驳回陈旺民的诉请,均不能成立。应天学院伪造证书的行为导致陈旺民就业困难,实际损失并非3万元可弥补。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天学院并非计算机等级证书及网络工程师证书的颁发机构,而是配合办理,一审法院根据高等学校学历及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的规定作出判决,于法无据。应天学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旺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应天学院办理计算机等级证书;2.判令应天学院办理网络工程师证书;3.判令应天学院赔偿因伪造证书给陈旺民造成的各项损失3万元;4.判令陈旺民退还应天学院伪造的证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陈旺民于2010年9月被应天学院录取为信息工程系学生,学习计算机网络技术(网络工程与信息安全)专业,至2013年6月经三年制专科学习,修完全部课程,应天学院向其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2012年7月,陈旺民居住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街158号拆迁,在拆迁过程中,陈旺民在应天学院学习取得的计算机等级证书和网络工程师证书遗失。陈旺民一审主张其于2011年春季参加了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合格,为83分,应天学院于2013年9月6日向其交付的为其补办的证书内容多处有误,系伪造,故要求应天学院为其重新办理。陈旺民为此提交了补办的计算机等级证书及应天学院于2014年7月2日向其出具的证明,载明:“应天职业技术学院信息系10级学生陈旺民,身份证号:,在校期间参加2011年春季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成绩83分,通过考试,证书编号为:2011c1314305214。”应天学院对该证明无异议。计算机等级证书载明:信息工程系2010级学生陈旺民参加2012年春季江苏省高等学校计算机壹级(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达到《江苏省高等学校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等级考试大纲》的要求,成绩合格,特授予此证书。证书填发日期为:2012年5月25日,证书编号为:2012春1314305214,查询网址为:http://exam.nju.edu.cn,发证部门为江苏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中心,并盖有应天学院钢印。陈旺民认为该证系伪造,因其于2011年参加考试,并非2012年,原证书编号为2011c1314305214,并非上述证书所载编号,该证书内容错误,且查询网址亦不正确。应天学院质证意见为:陈旺民于2011年春季参加考试,补办证书载明考试时间为2012年,系因证书模板由江苏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中心提供,2012年的时间系证书模板套印;陈旺民的原证书已遗失,其申请补办时,2011年模板已用完,补办的证书用的是2012年模板,时间无法更改;该证书仅内容上有瑕疵,但证书是真实的,且应天学院已于2014年7月2日向陈旺民出具证明,证书所载查询网址正确,在江苏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中心网站上亦可查询到该证书的信息。应天学院还提交了与陈旺民同年级同班同学席海伦的计算机等级证书予以佐证。陈旺民认为即使席海伦的证书真实,也不能证明其所持补办证书真实。陈旺民一审还主张应天学院向其交付伪造的Linux网络管理员证书以冒充网络工程师证书,故应天学院应为其补办网络工程师证书。陈旺民为此提交网络工程师证书网络打印件及江苏Linux专家委员会颁发的Linux网络管理员证书各一份,并称其从未参加Linux网络管理员的课程学习及考试。应天学院对该两份证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并称:网络工程师证书的电子邮件系该学院发送至陈旺民邮箱的电子文书证明;陈旺民在应天学院学习期间,参加了Linux网络管理员及H3C认证网络工程师的课程学习,通过考试取得了上述两项课程的合格证书,应天学院并未以其中一份证书冒充另一份证书,且网络工程师证书的发证机关为HangzhouH3CTechnologiesCo,Ltd,应天学院无法为其补办,且该证书的有效期截至2014年9月5日,现已过期,无需补办。应天学院提交了Linux网络管理员报名表及陈旺民入学以来的单科成绩单予以佐证。陈旺民对报名表及成绩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应天学院一审为证明学历及学位证书遗失只能出具证明而不能补办,提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教育部2014年5月5日颁布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载明: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针对上述规定作出补充说明,规定了学历证明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及学历证明书应具备的内容、式样等内容。陈旺民认为,上述规定针对学历及学位证书遗失作出,并未明确规定单项能力或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能否补办,且既然应天学院已经为陈旺民补办了证书,则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书,不应提供伪造或有瑕疵的证书。陈旺民一审还主张其持有应天学院伪造的证书找工作未果,增加了经济支出,产生相应损失,故要求应天学院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应天学院对此不予认可。陈旺民未举证证明损失数额及损失与应天学院补证行为的关联性。陈旺民一审还要求退还应天学院伪造的计算机等级证书及Linux网络管理员证书,应天学院当庭表示同意。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的义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载明: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教育部颁发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此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故学生在校期间所取得的学历及学位证书遗失,应当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书予以证明,而非为学生重新办理或补办原证书。本案中,关于陈旺民主张因应天学院伪造计算机等级证书,故应为其重新办理该证书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前述规定,学生在校期间所取得的学历及学位证书遗失,应当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书,而非为学生重新办理或补办原证书,且应天学院已向陈旺民出具相关证明;其次,计算机等级证书由江苏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中心颁发,应天学院并非该证书的颁发主体;再次,陈旺民以计算机等级证书中记载的三处“2012”年份有误,主张应天学院伪造该证书,但应天学院辩称,陈旺民申请补办该证书时,2011年证书模板已用完,故补办的证书用的是2012年模板,2012年的时间是证书模板上套印的,无法更改,并提交了陈旺民同年级学生席海伦的该项证书予以作证。经比对,席海伦的证书内容与陈旺民所持有的证书内容基本相同,仅在三处时间记载为“2011”年份的地方,陈旺民持有的证书记载为“2012”。现陈旺民仅以证书中记载的三处“2012”年份有误,主张证书系伪造,依据不足。故陈旺民以应天学院伪造计算机等级证书为由,要求应天学院为其重新办理该证书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陈旺民还以应天学院以伪造的Linux网络管理员证书冒充网络工程师证书为由,要求应天学院为其重新办理网络工程师证书。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如前所述,学生在校期间所取得的学历及学位证书遗失,应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书,而非为学生重新办理或补办原证书;其次,网络工程师证书已于2014年9月5日到期,该证书已过时效,无需重新办理;再次,应天学院举证Linux网络管理员报名表及陈旺民入学以来的单科成绩单,证明陈旺民参加了Linux网络管理员及H3C认证网络工程师的课程学习,通过考试取得了上述两项课程的合格证书,陈旺民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故陈旺民的该项诉请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陈旺民主张因应天学院伪造计算机等级证书及网络工程师证书,导致其找工作未果,要求应天学院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陈旺民并未举证证明应天学院伪造了前述证书,亦未举证证明应天学院提供的案涉证书造成其产生实际经济损失3万元,故陈旺民的该项诉请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陈旺民要求退还应天学院伪造的计算机等级证书及Linux网络管理员证书的诉请,应天学院当庭表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陈旺民要求退还证书系其单方处分行为,该项诉请并未明确应天学院的责任和义务,故并不明确,该项诉请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旺民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陈旺民负担。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应天学院无异议,陈旺民提出以下异议:1.计算机等级证书所载查询网址错误;2.不应根据与其他学生的证书进行对比的结果认定计算机等级证书的真伪;3.陈旺民并未参加Linux网络管理员课程学习及考试报名。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中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尧化门街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尧化门综治办)于2016年4月18日出具的书面说明载明,陈旺民父亲陈品生要求尧化门街道拆迁扫尾组帮其与应天学院协调补办计算机等级证书及网络工程师证书,为确保拆迁顺利进行,尧化门综治办询问应天学院能否协助补办,应天学院回复不好补办,证书可电子查询,后经一再协调,应天学院考虑到与政府的关系,答应帮忙办理,但网络工程师证书不能办理,计算机等级证书可设法补办,且说明2011年模板已用完,如果补办只能是2012年模板,后证书于2013年6月29日从学校取回,于当年9月6日由信访办主任交给陈旺民母亲。尧化门综治办工作人员戴金富一审出庭作证,陈述:陈品生在拆迁过程中称陈旺民的计算机等级证书及网络工程师证书找不到了,要求尧化门街道与应天学院沟通,应天学院答复可以电子查询,无需补办,陈品生坚持补办纸质证书,经再次协调,应天学院称计算机等级证书可以补办,网络工程师证书无法办理,后来应天学院为陈旺民补办了计算机等级证书。应天学院于一审法院2016年7月13日开庭审理时提交陈旺民成绩单及网络管理员考试报名表,陈旺民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以上事实有书面说明及一审庭审笔录为证。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应天学院是否应为陈旺民办理案涉计算机等级证书及网络工程师证书;2.陈旺民主张应天学院赔偿其损失3万元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陈旺民主张应天学院交付的计算机等级证书系伪造的理由为,该证书将其参加考试时间由2011年记载为2012年、证书编号由“2011c1314305214”记载为“2012春1314305214”、证书所载查询网址错误,应天学院解释称,其为陈旺民补办该证书时,2011年证书模板已用完,故只能使用2012年证书模板套打,该解释与尧化门综治办出具的书面说明所载内容一致,且经与应天学院一审提交的陈旺民同年级学生的2011年计算机等级证书对比,上述证书中除年份外,其余内容包括查询网址在形式上均与2011年证书一致,证书编号的数字部分亦确为陈旺民原证书编号,故对应天学院的该解释本院予以采信,对陈旺民上诉所称应天学院交付的计算机等级证书系伪造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计算机等级证书的发证机关为江苏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中心,陈旺民亦上诉称应天学院仅为证书配合办理者,故陈旺民主张应天学院为其重新办理计算机等级证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陈旺民另主张应天学院为其办理网络工程师证书,理由是应天学院以伪造的Linux网络管理员证书冒充网络工程师证书,但陈旺民并未举证证明应天学院交付的Linux网路管理员证书系伪造及应天学院以Linux网络管理员证书冒充网络工程师证书。相反,应天学院一审提交了陈旺民的成绩单及Linux网络管理员报名表,陈旺民当庭表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故上述证据能够证明陈旺民在校期间参与了Linux网络管理员课程学习及考试报名,陈旺民主张应天学院向其交付的Linux网络管理员证书系伪造缺乏事实依据。同时,网络工程师证书的发证机关为HangzhouH3CTechnologiesCo,Ltd,并非应天学院,故陈旺民主张应天学院为其补办该证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因陈旺民主张应天学院向其交付的计算机等级证书及网络管理员证书均系伪造不能成立,且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应天学院交付的该两份证书对其就业产生不利影响并因此遭受损失,故其主张应天学院赔偿其3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陈旺民要求向应天学院退还计算机等级证书及网络管理员证书,系其自愿处分行为,应天学院亦表示同意,本案不予理涉。综上所述,陈旺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10元,由陈旺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薛 枫审判员 周毓敏审判员 刘阿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