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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朱有瑞与韩大伟、江苏丰鸿洋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大伟,朱有瑞,江苏丰鸿洋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大伟,男,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进,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有瑞,男,194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碧波,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丰鸿洋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兴燕路3号。法定代表人:韩大伟,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韩大伟因与被上诉人朱有瑞、江苏丰鸿洋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3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大伟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大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大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韩大伟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旭审判员 刘艳生审判员 缪翠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