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青岛融丰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恒瑞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融丰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恒瑞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韩子建,梁洪昌,唐文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6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融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春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恒瑞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洪昌,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子建被执行人:梁洪昌被执行人:唐文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金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融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74852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起司法查询,将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现因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应阶段性终结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金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王熙中审判员 徐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树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