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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青岛融丰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恒瑞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融丰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恒瑞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韩子建,梁洪昌,唐文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6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融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春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恒瑞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洪昌,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子建被执行人:梁洪昌被执行人:唐文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金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融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74852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起司法查询,将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现因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应阶段性终结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金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王熙中审判员  徐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树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