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执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宝华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才,何玲,王宝华,刘国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3662号申请执行人:何春才,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何玲,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宝华,女,1951年1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国复,男,1940年4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何春才、何玲与王宝华、刘国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宝华名下有银行存款110万元,执行中已依法扣划并发还申请人。另查,被执行人王宝华、刘国复有位于北京市××号房屋,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依法查封,因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