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3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铭建、杨龙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铭建,杨龙超,肥乡县宏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649号申请执行人赵铭建,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龙超,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肥乡县宏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申请执行人赵铭建与被执行人杨龙超、肥乡县宏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铭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铭建与被执行人杨龙超、肥乡县宏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铭建申请撤回对执行人未执行完毕部分履行义务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终结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649号申请执行人赵铭建与被执行人杨龙超、肥乡县宏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