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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慎辉、刘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慎辉,刘飞,徐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徐慎辉,男,1949年9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飞,男,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丽,女,1977年7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慎辉与被执行人刘飞、徐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281民初478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慎辉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飞、徐丽偿还借款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飞、徐丽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飞、徐丽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飞名下有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飞、徐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70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3.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刘飞、徐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经查被执行人刘飞、徐丽在本院立案执行的案件共有四件,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鄂0281执44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飞所有的位于大冶市××××号房屋一套。同时查明两被执行人都是事业单位职工,其住房公积金也被本院另案冻结,且两被执行人去年在各自单位相继离职,至今下落不明。执行中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飞、徐丽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徐慎辉释明被执行人刘飞、徐丽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飞、徐丽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徐慎辉发现被执行人刘飞、徐丽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曹中文审判员  余砚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方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