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4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巧与宋某2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巧,宋某2,刘红艳,宋某1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772号原告宋巧,女,生于1999年5月28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宋某2,男,生于1974年10月26日,住重庆市黔江区。第三人刘红艳,女,生于1978年9月9日,住重庆市黔江区。第三人宋某1,女,生于2010年3月11日,住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理人宋某2,系第三人宋某1之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巧诉被告宋某2、第三人刘红艳、宋某1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巧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巧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宋巧负担。审判员 粟艳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